|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以下簡稱 "本公司") 是馬來西亞 Cosway(M) Sdn Bhd (以下簡稱為 "科士威")
在台灣的事業處。 其營運方針執行科士威子公司 eCosway.com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eCosway")
的商業模式。 本公司之 eCosway 政策與程序自
2005年2月1日 起生效並對本公司的 eCosway 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於 2005年2月1日 以後的活動必須符合 Cosway
政策與程序。
本公司可隨時酌情決定更改本政策與程序的任何部分,無須取得個別業主的同意,而該等更改公佈於本公司在台灣的正式刊物上或
eCosway.com 網站發表後生效並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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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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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政策和盈利計刨納入業主協議
現有以及由本公司所擬訂之政策與程序,納入及構成本公司 eCosway 業主協議的一個組成部份。
在本政策與程序中,凡是 "協議" 字眼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eCosway 業主協議
b) 本政策與程序
c) eCosway 盈利計劃
上述文件是參考 eCosway 業主協議 (現有的及由 eCosway 所修訂的協議),而納入本協議。
每名業主有責任閱讀、了解、遵守及確實明瞭本政策與程序的最新版本並遵照本協議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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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遵從
eCosway
業主必須遵守本協議所列明的全部條文以及本公司隨時有權修訂的上述條文,並同意遵守所有中華民國對業主的
eCosway 業務及操守之要求。
由於業主可能不熟悉其中許多的作業標準,因此每名業主必須詳細審閱、遵守本協議。
請仔細閱誼本協議的資料,因為它說明和管制業主作為獨立承包商 (即參加人) 時和本公司之間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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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協議的修訂
鑑於法律、命令以及商業環境的經常改變,本公司保留絕對的修改協議,商品的訂價以及電子盈利積分 (eV)
之權力。 業主簽署業主協議,即同意接受及遵守本公司選擇進行的所有修正和更改。
有關修改的通知將刊登在本公司的正式刊物上。
本公司也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為全體業主提供一份完整的修訂條文:
- 公佈在 eCosway.com 的正式網站上;
- 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業主。 於本公司修改後,如果業主繼績經營
eCosway 業主業務,或業主接受盈利及獎勵金,即被確認為接受對本協議的任何或全部的修正。
電子盈利積分(eV )是計算每月利潤e幣的銷售額,每一電子盈利積分(eV
)等於1e幣(e$)。e$ 1= NT$32。市場上美元與新台幣之兌換率浮動狀況將不影響本公司設定之e$
與新台幣的兌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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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成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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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成為業主的條件
凡欲申請成為 eCosway
業主,可用其自然人名義,或以一家已向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設立登記的商號或公司名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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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欲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加入者務須
- 年滿二十歲。
如為十八歲以上但未滿二十歲之未婚者,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簽署書面同意而申請成為業主。
- 擁有有效、可接受的身份鑑定形式
(如政府發出的身份證明),以便在其居住的地區開設銀行戶口;
- 繳付加入費(行政、訊息與資料費,詳細費用本公司將另行通知);
- 提呈填妥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給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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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欲以一家已設立登記之商號或公司名義申請加入者必須
-
擁有合法的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將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後,與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呈交給本公司;
- 繳付加入費(行政、訊息與資料費,詳細費用本公司將另行通知);
- 提呈填妥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給本公司;
- 能夠開立“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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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要成為 eCosway
業主的申請而不必說明理由或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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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登記註冊
申請者可在本公司或任何由本公司授權之 eCosway 銷售中心辦理加入手續。
申請者成功呈上業主申請表格及簽署協議,並繳交加入費後,即被接納為新業主及獲得業主卡
(含有業主編號),此業主卡用以鑒定業主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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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業主之權利
業主申請書及業主協議一經被本公司接受後,新業主便可享有盈利計劃和業主協議的利益。 有關利益包括以下權利
(請自行參照業主協議相同條文內容修正):
- 在網路上透過 eCosway 網上購物廣場或在指定的
eCosway 銷售中心,購買及銷售商品;
- 參與 eCosway 盈利計劃 (如業主達到
eCosway 所要求之條件,則可以獲取利潤及獎勵金);
- 介紹其他個人或團體成為 eCosway 的購物者或
eCosway 業主,以建立業務網絡及透過 eCosway 盈利計劃而受惠;
- 獲得 eCosway 刊物及其它 eCosway 資料;
- 參與 eCosway 為業主舉辦的促銷及獎勵金競賽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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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續約
業主協議的期限為一年,有效期從本公司接受為業主的月份算起。業主必須每年對業主協議續約,以及在業主協議屆滿的月份或之前,繳付由本公司決定並宣佈的行政、訊息與資料費。若上述費用未在業主協議屆滿時或之前繳付,本業主協議將被視為不續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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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業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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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遵守eCosway盈利計劃
業主必須遵守本公司正式文件內所列明的 eCosway 盈利計劃之條規。
除依本公司正式文件內所特別註明的方法或者業主獲得本公司另行出具之書面同意,否則業主不得透過或連同其它系統、計劃、或行銷方法提供
eCosway 的商機,亦不得要求或鼓勵其他現有或潛在購物者及業主簽署任何協議或合約以成為
eCosway 業主。 另外,除了經正式的 eCosway
刊物鑑定為推薦或指定的購物或付款以外,業主不得要求或鼓勵其他現有或潛在業主或購物者向任何個人或團體購物或付款以參與
eCosway 的盈利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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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業主業務的變更
如業主的業主申請表格及協議所填資料有所更改,業主必須即刻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維護資料的正確性。業主於更改他們的現有協議
(包括但不限於因婚姻而改名、使用新名字、更改銀行帳戶或個人身份鑑定、更改政府的身份證號碼、或更改業務的擁有權形式,如從個人獨自經營改為業主所擁有的商業實體等)。
業主必須呈上本公司提供的“更改細則表格”,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呈交予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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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取消及重新申請
如業主連績三 (3) 個月保持不活躍
(即沒有購買本公司商品、不銷售公司商品、不介紹新業主或購物者、不參加 eCosway
任何的活動或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業主活動),業主得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其 eCosway 業主之身份。
惟於前述期間經過後,前業主仍得在本公司所屬不同的網絡分支下,重新申請成為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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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利益衝突
eCosway 業主可參與其它直銷或網絡行銷或多層次傳銷事業 (統稱 "網絡行銷業務");
且業主亦可從事非本公司商品的銷售,惟如業主選擇參與另一個網絡行銷業務,為了避免利益和誠實信用上的衝突,業主不得未經本公司許可,從事以下的介紹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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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直接或透過第三者確實或試圖介紹其他
eCosway 業主參與其它網絡行銷業務。 包括但不限於向其他 eCosway
業主介紹或協助陳述其它網絡行銷業務,或明示、暗示地鼓勵其他 eCosway 業主加入其它網絡行銷業務。
因同時經營兩個網絡行銷業務,極可能引起利益上的衝突,業主有責任在介紹或註冊潛在業主加入另一個網絡行銷業務之前,先確定該潛在的介紹對象是否為
eCosway 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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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
在本業主協議解除或終止後六 (6) 個月內,前業主不得介紹其他
eCosway 業主加入另一個網絡行銷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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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禁止購買過多存貨
本公司嚴禁業主為了爭取在盈利計劃中所規定的利潤及獎勵金或升級資格而購買不合理數量的商品。業主不得購買超過其在一
(1) 個月內合理轉售或消費的存貨,亦不得鼓勵其他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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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獨立承包商地位
業主是獨立承包商而不是特許專營權或商業機會購買者。 本公司與 eCosway
業主之間的協議,不形成本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僱主/僱員關系、代理權、合夥關系或聯營關系。
業主不得因為其服務,或為了國家、聯邦、州、省、地區、或地方稅務目的,而被視為本公司的僱員。
業主須自行負責繳納因作為 eCosway 業主所賺取的一切盈利於政府機關作為稅金。 業主無權
(明確或暗示地) 約束本公司負起任何義務。
每名業主應訂定本身的目標、時間及銷售方法,但須遵守業主協議的條件、本政策和程序以及有關的法律。
科士威台潛分公司和 eCosway
名稱及其它可能被本公司採納的名稱皆是本公司的專有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及識別標誌,業主僅限於本公司所明文規定的方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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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任何 eCosway
業主每次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銷售中心交易時,都必須隨時出示他/她的業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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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不任意散佈不實事項
本公司的宗旨是為業主提供此行業中的最佳商品、盈利計劃及服務。
因此,本公司珍惜業主所提供的建設性批評及評論。 業主類似評論須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到本公司。
雖然本公司歡迎業主建設性的意見,惟業主在外經營業務時,對本公司、其商品或盈利計割等發表負面的評論及談話,將毫無用處,而只會打擊其他
eCosway 業主的熱誠。 因此為了向其分支網絡的業主以身作則,業主不得中傷本公司、其他
eCosway
業主、本公司商品、盈利計劃、或本公司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或散佈不實事項,否則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公司政策及程序,本公司並可能對該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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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遵守法律
業主在從事其業務時,須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以及相關行政命令。
若業主之行為違反前述規定,而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業主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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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通則 |
| 4.1 |
錯誤或疑問
如業主對利潤及獎勵金或商業狀況報告或收費有疑問,或認為存有錯誤,業主須在有關錯誤或有疑問事件發生後六十
(60) 天內,透過電子郵件,或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將不對任何未在六十 (60)
天內報告的錯誤、遺漏或問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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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所得稅
業主有責任就作為業主所賺取的任何收入而依法繳付 相關稅賦,與本公司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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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終承
如一名業主死亡或陷於無行為能力,其 eCosway
業主業務可由其繼承人、遺囑所指定之人繼承或法定代理人繼績經營。
為確保轉讓妥當完成,其繼承人、遺囑所指定之人或法定代理人須向本公司提供適當的法律文件。
因此,業主應請教律師以協助他準備遺昭或其它法律文件。 當某一個 eCosway
業主業務按照遺囑或其它法定程序轉讓,遣囑所指定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獲得相關權利,並領取己故業主分支網絡的所有利潤及獎勵金;但須依循以下的條件。前述人等必須:
a) 簽署新的業主協議,
b) 遵守協議的條件與條款。
按照本節所轉讓的 eCosway
的利潤及獎勵金款項,將匯入遺囑所指定之人、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銀行帳戶。
前述人等須提供本公司有關銀行帳戶的詳細資料,以匯入利潤及獎勵金。 如 eCosway
業主業務遺留給數人時,該數人必須組成一個商業實體。 本公司將把所有利潤及獎勵金及適當的稅務報表
(若有),發出給該商業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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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因業主死亡的轉讓
要按照遺囑實行 eCosway 業主業務的轉讓,繼承人或其遺囑指定之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
- 死亡證明書;
- 經過公證的遺囑或其他確定繼承人繼承 eCosway
業主業務權利的文件﹔以及
- 填妥及簽名的業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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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因業主陷於無行為能力的轉讓
由於業主無行為能力而實行 eCosway 業主業務的轉讓,法定代理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
- 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之文件;
- 經法院選任為法定代理人之文件;以及
- 由法定代理人填妥及簽名的業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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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反垃圾郵件政策 (Anti-Spam)
為了保護全體購物者及業主的利益,本公司不允許任何垃圾郵件和不恰當的商業廣告之發送。
任何業主被發現以垃圾郵件或不恰當的廣告方法促銷 eCosway 業主業務,將被即刻終止業主/購物者資格。
如業主或購物者因進行垃圾郵件活動而被終止業主資格,其將喪失一切的業主權益、一切本公司未支付的款項、卡超值積分、超值積分和換購積分將被沒收,喪失一切推薦及失去在任何其他業主資格下重新加入
eCosway 的資格。 如上述垃圾郵件活動導致 eCosway 網站
(頁)、網域名稱、網站空間、伺服器或活動的正常運作受到損害或干擾,有關業主將須對本公司 eCosway
業務的損失,負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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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糾紛的解決和紀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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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本項協議將依照馬來西亞法律執行及詮譯。 任何有關本協議,
eCosway
及其盈利計劃或其商品,以及一名獨立業主或有關一名獨立業主或本公司在此協議下的表現所應享有的權益和應負的責任,若有任何爭執或索償,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任何因本協議書而生的爭議(不論其為契約上或非契約上原因),若雙方未依和平方式或協調方式解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若該爭議涉及其他在台灣地區以外之業主的權力或利益,在台灣地區以外之行為,業主同意應按照馬來西亞法律執行及詮釋。因此種解釋本協議書或各業主間之權力而產生或有關的爭議均應在吉隆坡或依據1952
年馬來西亞仲裁法令,以及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所指定的其它地點,仲裁解決。
其他業主若向本公司提出訴訟或反訴訟,其法律關係係屬個別承審法官之認定,業主同意不援引個別案例內容或相關證據為向本公司請求之基準。亦不得參與其他業主或集團訴訟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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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紀律制裁
業主違反任何一則 eCosway 政策與程序,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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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
任何 eCosway
業主若被發現有任何抵觸、破壞及/或違反上述政策與程序之行為,公司有權取消其業主身份及/或終止其業主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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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
在任何情況及理由之下,一名業主之協議一旦被公司終止,該業主之網絡組織將任由公司作出轉移或重新調整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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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
在任何情況及理由之下,若網絡組織被錯誤轉移,公司有權作出必要及妥善的安排與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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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 |
除了上述權力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對任何違犯上述任何一則政策與程序的業主,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包括但不限於刑事訴訟以及損害賠償之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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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退換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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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若本公司之產品有瑕疵; 以購貨發票日期為准,三十日之內接受退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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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解除契約之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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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
業主在加入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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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費全額退還。該業主需退還創業資料袋所含之所有資料,且資料應處於可再使用者狀態,同時需依發票及售貨單明細,如該產品已經使用,需補足售貨單之產品即可,如無補足已使用產品,將以產品建議價金額扣除退還退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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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退還須在契約解除後三十天內辦理。如係由本公司前往取回者,本公司得扣除所需之運費。
- 該業主所退還之商品必須可再持繽銷售且有效期限大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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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以實際發票淨價為準,但須扣除當事人因該項進貨而獲得的所有獎金,其他上線業主因該項進貨所得之相應獎金也將分別自上線業主的獎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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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
業主在加入十四天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 加入費不退還。
- 商品退還須在契約解除後三十天內辦理。
如係由本公司前往取回者,本公司得扣除所需之運費。
- 該業主所退還之商品必須可再持績銷售且有效期限大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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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退款以實際發票淨價為準,但須扣除百分之十價值減損及當事人因該項進貨而獲得的所有獎金;其所屬相關業主因該項進貨所得之相關獎金也將分別自相關業主的獎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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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購買期限超過14日,則不受理退貨。業主需辦理終止續約,並依以下價值減損表辦理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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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起計算 |
價值減損 |
| 14日內 |
0% |
| 15日至6個月 |
10% |
| 6個月至一年 |
50% |
| 一年以上 |
90% |
*退貨應檢附原購物發票正本,填妥退貨申請表並加蓋買受人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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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
業主違反營運規章、計劃或下列違約事由,遭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退貨依本程序第6.2.2 節處理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幕集資金。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 從爭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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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不活躍及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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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終止的影響
於業主不再對其業主協議績約、違反業主協議或由於不活躍而被終止、或自願或強迫終止其業主協議
(以上各種方法統稱
"終止")後,該前業主不得對其曾經操作的網絡組織擁有任何權益、所有權、利益請求權,亦不得享有其組識所爭取的銷量的利潤及獎勵金。
被終止業務的業主永遠喪失作為業主的一切權利。 這包括銷售 eCosway
商品的權利及獲取該業主之前分支網絡業主的銷量及其它活動所得的未來利潤獎勵金。
終止業主協議後,業主同意放棄他們可能擁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且不限於對他們前分支網絡的權利、以及對其前分支網絡所爭取到的銷量及其它活動的任何利潤或報酬。
在業主協議被終止後,本公司擁有絕對的權力決定是否取消給予業主完成的電子盈利積分。前業主不得聲稱其為
eCosway 業主,亦無權銷售 eCosway 商品。
被終止業主協議的業主只能獲取在他終止前的最後一個完整付款期的利潤及獎勵
(扣除任何在業主被強制終止前進行調查時所扣留的任何利潤及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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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強制終止
業主違反本協議條件 (包括 eCosway 絕對有權力進行的任何修訂條件),本公司有權行使本程序第
5.2 節所明文的任何制裁,包括強制終止其業主協議。
終止行動在書面郵寄至業主最後已知的郵寄郵址,或當業主收到確賓的終止通知(包括書面以及口頭告知)後生效,並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本公司表明在以下情形下保留權利,得提前三十 (30)
天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協議並停止 eCosway 業務﹕
- 本公司停止業務﹔
- 本公司解散﹔或
- 停止以直銷方式經銷商品。
於前述情形之終止,業主除了可依本程序第6條之退換貨政策辦理退貨外﹐不得向公司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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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自願終止
業主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終止其業主協議。
終止通知須以書面呈達本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址,於該通知送達後,即可產生效力。
上述書面通知須包括業主名字、身份證影印件、地址、及業主編碼 (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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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不續約
業主也可在登記屆滿時或之前不對本協議續約,而使業主協議發生終止之效。 |
稅務須知
eCosway (科士威)
業主所經營的是一份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了完善管理事業,提供以下的稅務須知供您了解:
財政部於民國 83年3月30日 以台財稅字第 831587237
號函,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
本公司根據上述財政部函有關個人參加人部分之具體規定,作扼要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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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
個人業主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 5月31日
前就前一年度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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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時,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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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 核實認定﹕由個人業主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核宮認定
註﹕依台北市國稅局 (84) 財北國稅審貳字第 84051230 號函規定
"設置帳簿詳實記載進、出貨情形,以及開立收據
(或出貨單),應載明品名、數量、金額等﹔並經買受人簽認,以供查核。"
- 無法提供憑證供認證 ﹕
.有建議價格 (參考價格): 稽徵機關根據個人直銷商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 (參考價格)
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所得盈餘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註一)。
- 無建議價格 (參考價格):
稽徵機關參考個人直銷商之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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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業績獎金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分為 [佣金所得] 及 [其它所得]
(i) 佣金所得
- 定義
個人直銷商 (即業主) 因其下層直銷商 (即業主) 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 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獲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所得。
- 佣金所得之計算
a)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 : 佣金收入扣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 : 佣金收入扣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 (註二)
計算其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ii) 其它所得
個人業主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
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
註一
﹕傳銷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未超過七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根據財政部95.12.11台財稅第09504545630號函,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退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七萬元以上者,其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仍應由個人參加人自行舉證,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其提供的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由稽徵機關計算其全部銷售額,按一時貿易的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有鑑於完全自用型之個人參加人其營利所得有限,若任何購進商品自行消費的數額均須由個人參加人負責舉證,於實務執行上確實不易;且直銷商品的種類繁多,耗用數量快慢不一,難以逐項訂定自用數量標準,故明訂以全年進貨金額七萬元為起徵點。
註二 ﹕民國九十二年度經紀人費用率為 20%。 |
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
(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第八條 (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劃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力,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劃或組織,
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者,
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參加人如下:
一 、加入多層次傳銷之計劃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
二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力者。
第二十三條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而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
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 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退出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份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 (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 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 (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二條 (罰則六)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 條規定處分。
第四十二條之一 (停止營業之期間)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本文轉載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印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其中法規若有差異,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為準。)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華民國81年2 月28日(81)公秘法字第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81年2 月28日(81)公秘法字第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88)公秘法字第01588號令修正發佈全文26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公秘法字第0910003680號令修正發佈第2條、第5絛、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6條條文;並冊除第3條、第4條、第24條及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公秘法字第0920010906
號令修正發佈第1條、第5條、第7絛、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 絛、第15 條、第20條、第26 絛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公秘法字第0930009764 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
、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錄影本。
二 、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 、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 、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五 、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六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六條 (報備之補正或補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補正。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相關資料補充。
前二項之補正或補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為之 。
第七條 (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后十五日內報備。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單位成本如有變更,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第九條 (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方式為之。
第十條 (營業跡象之註記)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第十一條 (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
、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 、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
、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 、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劃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二條 (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三條 (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
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 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第十四條 (可歸實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劃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應於契約中載明。
第十五條 (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捐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
。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七條 (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 、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 、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 、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劃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 、以不當方式阻擾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第十八條 (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 、從事違反法刑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第十九條 (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條 (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他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第二十一條 (參加人之教育訓練)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第二十二條 (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 、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 、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 、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 、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 、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二十三條 (接受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 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平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服務電話:(02)2351-7567 / 2351-7588 轉380
網址 :www.f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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